一、取保候审和退赃好办不
关于取保候审与退赃事项的处理方式不可一概而论,需依据多元因素进行考量。
其中,取保候审的具体执行过程中,需要全面分析案件性质、情节以及犯罪嫌疑人的社会危害性等等。
比如若犯罪嫌疑人有可能被判管制、拘役或单独适用于附加刑,或者可能面临有期徒刑以上的严厉惩罚,在采取取保候审措施后不会对社会产生任何威胁,同时也包括那些患有严重疾病、生活无法自理,或是正处于孕期或哺乳期的女性犯罪嫌疑人,只要采取取保候审措施后不会对社会造成危害,都可以提出相应的申请。
至于退赃行为,这是犯罪嫌疑人积极认罪悔过的重要体现,有助于在量刑环节上获得适当的减轻处罚。
然而,退赃事宜的处理难度则主要取决于犯罪所得的流向、是否已经被挥霍等多方面因素。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取保候审的条件与执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取保候审应综合考虑案件性质、情节及嫌疑人社会危害性。若嫌疑人可能被判轻刑或无社会威胁,如患重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哺乳期女性,可申请取保。退赃是认罪表现,有助于减轻处罚,但处理难易视赃物流向和是否挥霍而定。总之,取保和退赃都需依个案情况灵活处理。
二、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哪个轻
在通常情况之下,相较于取保候审措施,监视居住的适用程度往往显得更为严厉。
这主要表现为,被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当事人必须在家中接受监管并时刻处于监视线索控制之中,不得擅自离寓外出。
而取保候审则相对自由灵活得多,只需承诺遵守相关规定,原则上便可在不脱离所在地域范围内自由活动。
但是取保候审的申请有权向特定群体提出,即涉嫌犯罪的嫌疑人、被告人及他们的法定代理人和近亲家属,以及辩护律师;
然而对于监视居住措施而言,其申请权限却需归属于公安机关、检察机构或者审判机关,未经许可不得擅自进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三、取保候审后公安局多久结案
保释措施不代表此类事件将会迅速得到解决。就一般情况而言,事件的保释期限度为不超出十二个月之内。然而,实际事件的了结日期受到诸多因素的影响,如事件的复杂性以及证据的搜集状况等等。若事件的事实关系清晰明确且证据确凿无疑,公安局则通常会在法定的侦查羁押期内完成事件的调查工作并将其提交至检察院进行审查起诉。然而,如果遇到案情复杂的情况,例如需要进行补充调查或存在其它特殊情况,那么事件的了结日期便有可能相应地被延长。总的来说,保释之后的事件了结日期并无固定的衡量标准,需要根据具体的事件情况来进行评估和判断。
取保候审应综合考虑案件性质、情节及嫌疑人社会危害性。若嫌疑人可能被判轻刑或无社会威胁,如患重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哺乳期女性,可申请取保。退赃是认罪表现,有助于减轻处罚,但处理难易视赃物流向和是否挥霍而定。总之,取保和退赃都需依个案情况灵活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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