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取保候审人员归谁管
关于取保候审之责监禁事项,实施机构须负全责监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款规定,经批捕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须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1)未获执行机构许可,不得擅自离开其居住地所在的市、县;
(2)若住址、工作单位及联系方式有所变更,应于二十四小时内上报执行机构;
(3)在接到传唤时,务必准时出庭;
(4)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证人作证;
(5)严禁销毁、篡改证据或串通口供。
如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公安机关决定采取取保候审措施,则由公安机关负责具体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
【被取保候审人的义务及违反义务的法律后果】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
(一)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
(二)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
(三)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
(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两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
对违反取保候审规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取保候审期间,被监管人需严格遵守《刑诉法》第七十一条:未经许可不离居住地市县,变更住址等信息24小时内报告,准时出庭,不干扰证人,不破坏证据。此措施由公安机关执行,负全责监管。
二、取保候审执行机关通常是哪里
依据我国法律明文规定,当人民法院正式宣布某位被告人享有取保候审权利之后,应当将有关的取保候审决定书以及其他相关资料立即呈递至当地同级别公安机关进行执行;
如果该被告人不住于本地,则应该将上述文件和材料转交给其本人居住地所对应的公安机关执行。
如涉及到被告人需要采用保证金作为担保方式的话,那么应在核实保证金已成功缴存至公安机关指定银行的专项账户以后,同时向公安机关提供银行开具的收款证明以备查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条
被告人具有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取保候审。
对被告人决定取保候审的,应当责令其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不得同时使用保证人保证与保证金保证。
三、取保候审执行单位是谁
在中国的刑事司法体系中,取保候审这一强制性的刑事诉讼措施的具体执行机构乃是被取保候审人居住地点当地的公安派出所。取保候审制度的决策权属于国家权力机关,当权力机关作出取保候审的决定之后,便会将与此相关的法律文书以及必要的资料文件送达给执行部门实施。而执行机关则需要承担起对被取保候审人员进行严格的监督和考察的职责,以确保他们能够严格遵守取保候审的各项规定。在取保候审的期限内,被取保候审人必须严格遵循以下规定:未经执行机关的许可,不得擅自离开所居住的城市或乡村;如果住址、工作单位以及联系方式有所变更,应在二十四小时之内向执行机关进行报告;在接到传唤时,应立即前往指定地点接受询问;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证人作证;不得销毁、篡改证据或者串通口供等行为。
取保候审期间,被监管人需严格遵守《刑诉法》第七十一条:未经许可不离居住地市县,变更住址等信息24小时内报告,准时出庭,不干扰证人,不破坏证据。此措施由公安机关执行,负全责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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