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概述】
5月6日,北京市昌平区法院,对一起民间借贷案件中的当事人发出罚款决定书,对被罚款人虚假陈述的不诚信诉讼行为罚款5万元。
【案情摘要】
杨某与秦某、曾某为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的原被告。曾某向杨某借款50万元并出具了借条,秦某作为担保人。借款到期后,曾某并未偿还借款,秦某作为担保人也未尽到担保义务,因此,杨某将秦某、曾某二人诉至北京市昌平区法院。
开庭审理前,法院已经将开庭通知送达给被告秦某和曾某,但在开庭审理时二人均未到庭参与诉讼。最终法院依据借条和转账记录等相关证据,判决曾某返还借款本金及利息,秦某承担连带给付义务。一审判决之后,曾某和秦某明显不服,并提起上诉。在二审时,曾某主张该借款已经被清偿,并提交了银行交易明细作为证据。另外,秦某对证据的真实性提出质疑,称本人并未签过任何借条,杨某出示的借条的签名和手印并非其本人所签署的,甚至要求法院对签名进行笔迹鉴定。此案件后来被发回重审。
当此案在昌平法院开庭重审时,秦某却又明确表示借条的签名字迹确实为自己所签,按的手印也是自己的,不主张进行鉴定。后来法院查明,曾某主张所清偿的借款并非本案争议款项,本案欠款并未清偿。最终法院判决曾某返还借款本金及利息,秦某承担连带给付义务。
【法院观点】
新修订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对虚假陈述做出了相应的规定。根据第63条之规定:当事人应当就案件事实作真实、完整的陈述。当事人的陈述与此前陈述不一致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并结合当事人的诉讼能力、证据和案件具体情况进行审查认定。当事人故意作虚假陈述妨碍人民法院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昌平法院对秦某在二审程序中虚假陈述,谎称其在借条上的签名和手印非其本人签写、按捺,并坚持申请鉴定,导致二审法院认为此案出现新情况撤销一审判决书并将该案发回重审。在发回重审后秦某又表示认可借条的真实性,致使昌平法院作出与一审相同的判决内容。秦某的上述行为严重妨害了案件审理程序与司法秩序,损害了司法公信力,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为维护法律秩序,维护司法权威,北京市昌平区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及相关法律规定,对秦某处以罚款5万元。
诚信是做人的基本原则,在诉讼中,当事人更要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参与诉讼,这既是对他人负责,更是对自己负责。当事人应当履行真实陈述的义务,若违反此义务,应当要承担相应的后果。正因为对虚假陈述这种行为的严惩,才能够进一步推进司法的进步,规范司法秩序,增强司法公信力。
【马律说法】
此案一出,百姓纷纷点赞,有的网友评论“这个罚款罚得,得民心,让人民群众感受到了司法正义的温暖和光芒,罚出了社会主义法治的风范。”“为处罚该人的法官点赞。严格打击虚假陈述,浪费司法资源,亵渎法律的行为。”
法庭是神圣的,法律赋予每个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的诉讼权利更是神圣的权利。法院本身是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解决矛盾纠纷,实现公平正义之地,国家所制定的一系列诉讼法律法规都是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保障,保障当事人能够平等的参与诉讼。正因如此当事人应当遵守法律规定,诚信的参与诉讼,依法行使诉讼权利。
法律不容亵渎和欺诈,也容不得半句谎言。诉讼参与人若为了个人一己私利,想通过欺骗的方式打赢官司,对于诉讼中的案情、证据等作出虚假陈述的行为,终将受到法律的严惩!轻则罚款,重则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相关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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