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之前提到,小股东可以通过集中股权的方式,实现控制公司的目的;大股东也可以通过这一方式,使自己的控制权更加牢固。
而集中股权需要借助一个工具,对集中在一起的股东们进行相应的约束。
这个工具就是一致行动协议。
很多人认为一致行动协议应该会很复杂,其实不然。
复杂的未必有效,有效的未必复杂。
一家上市公司的一致行动协议就很简单,但是很实用。
协议主要就写明了四点:
1.约定日期:本协议自协议生效之日至公司股票在上交所或深交所任一股票板块发行并上市之日起36个月。
(注:终止日期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约定,比如新三板挂牌之日、区域股权市场挂牌之日,或者直接约定成10年的有效期。)
2.适用场景:协议各方在股东会或董事会上行使表决权时,必须保持一致意见。协议各方在行使任一项股东或董事权利时,必须保持一致意见。
(注:有的协议还把场景扩大到了高级管理层会议,比如经理办公会、总裁办等等)
3.行动程序:协议各方在行使股东或董事权利的前3日,应当召开预备会议,对需要行使股东或董事权利的全部事项进行讨论,并形成一致意见。未能形成的,各方须促使事项推迟表决,或无条件与XXX保持一致意见。
(注:这是一个流程性质的约定,可以简单概括为开大会之前,一致行动人之间要提前开小会,并在小会上形成一致意见。如果形不成,要么一起让大会推迟,要么按照某个人的意见来。而这个人一定就是一致行动的核心。)
还有一家上市公司的一致行动协议,框架也是如此,但是内容要详细的多。说是详细,无非就把适用场景更细致化了。这家公司把要表决的事项清楚的列明了,一共列出了16项。但是这种列举式的陈述,并不能囊括所有的事项,好在他们最后也设置了一条兜底条款“行使任何股东权利时,各方均须协商一致,形成一致意见”。否则,看似专业详细,也会存在疏漏。
有的公司还在一致行动协议里面加上了违约条款。设置了严重的违约责任。如1000万的违约金、低价出让部分或全部股权等。
这些违约责任,在实务中不一定会被法院支持,但是并不影响一致行动协议其他条款的有效性。
有的一致行动人会临场反水,但是,法院还是会认定为他投的反对票是无效的,仍然按照同意票计算。
既然一致行动协议的作用如此强大,那么我们该在什么时候签订呢?
最好是在公司上市之前签订,如果上市之后再签署,一致行动人合计持股超过30%,将会触发收购要约,这就复杂多了。如果这时候有的股东不想和你一起玩了,把股份抛给你,你就得掏钱买下。
本来只是想买套窗帘,结果买了栋别墅。很不划算!
如果你想当公司的掌舵人,那么就需要选择合适的时机,签订一份合适的一致行动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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