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创始人在进行融资的时候,投资人往往会在签订对赌协议或者在投资协议中设置对赌条款。
在对赌行为中,尤其以业绩对赌最为常见。
比较典型的业绩对赌条款是:
如果创始股东在一定期限内完不成业绩,则创始股东要给予投资人同等数量的股份或等值现金做补偿。
在这种对赌模式下,企业创始人完成业绩是天经地义的,业绩没完成,要对投资作出补偿。这是单向对赌。
如果在条款中再加一句:
如果创始股东完成了对投资人承诺的业绩,投资人将给予创始股东一定数量的股份或等值现金做奖励。
这就变成了双向对赌。没完成,作出补偿,但是完成了,创始股东就可以获得奖励。
在业绩对赌中,除了用“预测利润”作为对赌条件外,也可采用其他条件进行对赌,比如收入、用户数、资源量等。
对赌协议是投资人对创始股东非常严厉的激励约束机制,目的是防止企业创始人所讲述的成长故事是杜撰和编造的。投资人在决定投资的时候,尤其是在企业估值较高的时候,会要求企业创始人签署对赌协议。
对资本市场不熟悉的企业创始人,一听到对赌条款,要么是心惊胆战,不敢接招;要么是妄图想尽一切手段,说服投资人取消对赌。但是,对赌,是投资界的必备,不接受对赌,99%的可能拿不到投资人的钱。
于是,企业创始人又会走向另一个极端,反正跑不掉,不管三七二十一,签了算了,先拿到钱再说。
这种做法也不可取。跑不掉归跑不掉,但是也得尽量争取主动。
首先,不要放卫星,设置的业绩目标要可以够得到,至少跳一下可以够得到。
其次,要双向对赌,做不好要补偿投资人,但是,做好了,投资人也应该给创始人奖励,比如现金、股权,或者和投资人约定,如果完成对赌目标,投资人要取消本次投资中其他的约束条款。合法合理范围内,都可以用来作为赌注。
因此,对于对赌,我的建议是:胆大心细,走一步看三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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