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第8课的最后,我们讲到了债务安排条款。
五、债务安排条款
关于这个条款常见的写法是:“转让前产生的债务由甲方承担,转让后产生的债务由乙方承担。”
这种写法有很大问题。
1.没有搞清楚公司的有限责任原理;2表述存在太大的歧义。
先说公司的有限责任原理。
不论是有限责任公司,还是股份有限公司,最大的特点都是股东承担的都是有限责任。换句话说,就是股东的责任是有上限的。
A公司注册资本100万,股东1认缴出资70万,股东2认缴出资30万。那么无论公司对外欠了多少债务,即便是1个亿,这两个股东承担责任的上限分别就是70万和30万。只要出资实际交够了,又没有滥用股东权利和公私资产混同的情形,股东就不需要再额外承担责任。债务填不满,公司破产清算就好了,和股东个人财产没有任何关系。
这也是为什么我们一直强调,在受让股权之前一定要弄清楚转让人究竟有没有实际出资的原因。如果你不想让这笔出资最后算在你头上的话,请做好调查。
再说这种表述的歧义问题。
“债务”,指的是谁的债务?公司的,还是个人的?
并且,有些债务可能在股权转让前就已经潜伏下了,只不过是在转让之后才爆发出来,那又如何界定是转让前的,还是转让后的?
鉴于上述情况,我们再次建议,作为受让人,一定要让转让人把出资补齐。只要出资到位了,你完全不用担心在受让股权后,会用个人资产为公司债务买单。这个条款也就没有可存在的必要。
如果你实在不放心,可以这样写:
股权转让变更登记完成前,公司所产生的债务,由甲方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完成后,公司所产生的债务,由乙方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但甲方转让股权时,未实际缴纳或未完全缴纳出资的,乙方承担责任后,甲方应就未缴纳的部分向乙方承担赔偿责任。
但是,我还是建议事前让转让人补足出资,避免增加维权成本。
六、转让税费承担
股权转让除了涉及个人或企业所得税之外,还涉及印花税。并且在办理变更登记的时候,还可能会产生其他的费用,如交通费、文印费、代理费等。这些都可以根据根据实际情况,在协议中约定清楚。
七、通知送达条款
这一条款的设立,是为了便于沟通和留痕。我们在上节课中讲过,股权变更是一个过程,在这个过程中,双方的沟通必不可少,既然如此,我们不妨在协议中把沟通方式以及送达方式确定下来,一旦发生争议,这些沟通记录都可以作为处理纠纷的证据。
我们可以这样写:
7.通知及送达
7.1 一方根据本合同向另一方发出的通知、文件等,采用书面形式的,可以微信、电子邮件、手机短信、邮寄、当面递交等方式传递;
7.2 各方指定联络方式如下:
甲方
联系人姓名:【】
通讯地址:【】
微信:【】
E-mail:【】
手机:【】
乙方
联系人姓名:【】
通讯地址:【】
微信:【】
E-mail:【】
手机:【】
7.3 当面递交的,以当日为送达日;以邮寄方式发出的,以签收日或通知发出后第三日为送达日;以电子邮件、微信、手机短信发出的通知,以进入对方电子数据接收系统之日视为送达。在通知送达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接收通知一方未提出异议的,视为接受通知;
7.4一方变更7.2中联络方式的,应自变更之日起3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否则,另一方按照7.2中联络方式发出的,送达效力仍适用7.3中的约定。
这节课中,我们讲到了债务安排条款、转让税费承担条款、通知送达条款,并给出了一些建议和现成的文字。我们可以摘抄整理一下,也可以在这个基础上进行更好的优化,纳入自己的股权转让协议之中。
下节课,我们将讲述股转协议中的违约责任条款、管辖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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